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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中国”告赢“北京谷歌”
“谷歌中国”告赢“北京谷歌”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令“北京谷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判令“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本案原告谷歌中国在起诉中仅对被告的注册行为提出侵权主张,并认为被告北京谷歌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谷歌是在企业名称中规范使用,并非属于不规范的突出使用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即使违法亦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应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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